1 总则

1.1 电力设备绝缘的交接和预防性试验是检查、鉴定设备的健康状况,防止设备在运行中发生损坏的重要措施。按电力部DL/T596-1996《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》及GB50150-91《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》的基本精神,结合华北电网多年来实践的具体情况,特制定本规程。

1.2 本规程所规定的各项试验标准,是电力设备绝缘监督工作的基本要求,也是电力设备全过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。在设备的验收、维护、检修工作中必须坚持以预防为主,积极地对设备进行维护,使其能长期安全、经济运行。

1.3 对试验结果必须进行全面地、历史地综合分析和比较,即要对照历次试验结果,也要对照同类设备或不同相别的试验结果,根据变化规律和趋势,经全面分析后作出判断。

1.4 本规程规定了各种电力设备的交接和预防性试验的项目、周期和要求。对于华北电网各发、供电基建等基层单位应遵照本规程开展绝缘试验工作。倘遇特殊情况而不能执行本规程有关规定时,如延长设备的试验周期、降低试验标准、删减试验项目以及判断设备能否投入运行等,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分析讨论,提出建议由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执行,并报上级监督部门备案,重大问题报集团公司批准。

1.5 本规程不适用于高压直流输电设备、矿用及其他特殊条件下使用的电力设备,也不适用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装置、自动装置、测量装置等电气设备和安全用具。

1.6 110KV以下的电力设备,应按本规程进行耐压试验(有特殊规定者除外)。110KV及以上的电力设备,除有特殊规定外,可不进行耐压试验。

50Hz交流耐压试验,加至试验电压后的持续时间,凡无特殊说明者,均为1min;其他耐压方法的施加时间在有关设备的试验要求中规定,

非标准电压等级的电力设备的交流耐压试验值,可根据本规程规定的相邻电压等级按插入法计算。

充油电力设备在注油后应有足够的静置时间才可进行耐压试验。静置时间无制造厂规定,则应依据设备的额定电压满足以下要求:

500KV 设备静置时间大于72h

220KV设备静置时间大于48h

110KV及以下设备静置时间大于24h

1.7 进行耐压试验时,应尽量将连在一起的各种设备分离开来单独试验(制造厂装配的成套设备不在此限),但同一试验电压的设备可以连在一起进行试验,已有单独试验记录的若干不同试验电压的电力设备,在单独试验有困难时,也可以连在一起进行试验,此时,试验电压应采取所连接设备中的试验电压。

1.8 当电力设备的额定电压与实际使用的额定电压不同时,应根据下列原则确定试验电压:

a)当采用额定电压较高的设备以加强绝缘时,应按照设备的额定电压确定其试验电压;

b)当采用额定电压较高的设备作为代用设备时,应按照实际使用的额定电压确定其试验电压;

1.9 在进行与温度和湿度有关的各种试验时(如测量直流电阻、绝缘电阻、介质损耗角的正切值、泄漏电流等),应同时测量被试品的温度和周围空气的温度和湿度。

在进行绝缘试验时,被试品温度不应低于5℃,户外试验应在良好的天气进行,且空气相对湿度一般不高于80%。

1.10 在进行直流高压试验时,应采用负极性接线。

1.11有末屏抽头的套管、耦合电容器和避雷器可以积极开展带电测试电容电流和泄漏电流,当带电测试发现问题时可进行停电试验进一步核实。

1.12 对引进的国外设备,应按照国外制造厂标准和有关技术协议并参照本规程进行试验,

1.13预试周期长短,应根据设备的具体情况加以选择,重要、新投、有缺陷设备的周期应缩短;绝缘稳定设备的周期可适当延长。交接试验后1年未投入运行的设备在投运前要求重做的项目本规程特设“投运前”周期内容。

2.旋转电机

2.1同步发电机和调相机

2.1.1容量为6000KW以上的同步发电机和调相机的试验项目,周期和标准见表2-1,6000KW以下者可参照执行。